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相关规定解读
《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相关规定解读
时间: 2018-09-11 发布者:admin来源:新华网 点击:1235 次
《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引发业内极大关注。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电子商务法》,相较于三审稿,新增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另外,与三审稿相同的是,第五章跨境电子商务未作改动,较大篇幅表述了鼓励、支持、推动及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足以见国家对跨境电商模式的重视程度。
然而,《电子商务法》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且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影子,留有极大的空白待日后逐步完善。
1、《电子商务法》规范的主体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明晰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其他网络的经营者。
2、跨境电商的主体资质及许可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才能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报检、退税和结汇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跨境电商也应当办理主体备案登记。
3、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跨境电商主体亦在本法约束范围内。那么,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本法主张涉外民事法律权益或消费者保护权益呢?其实,并不尽然。
在跨境电商通关过程中,电商企业应当在跨境电商通过服务平台上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放行进境。“海淘”、“代购”身份主体虽被认可,但进境通关副本难度极高,涉及检验检疫,许可证,进口配额,报关数量有限,这对于小型电商而言,无疑增加成本和负担,为了规避海关的监管,很多海淘客选择从灰色渠道入关进境,或者人肉代购。这也导致很多委托灰色海淘客或人肉代购购买的商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难以倒追境外商品主体责任。
4、跨境电商食品安全标准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自《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家对于食品监管更加严格,无论是直邮模式进口或者保税模式进口商品均属于进口食品,更应当受其约束和管辖。
传统跨境电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食品的进口商、代理商,可以依法建立诸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商品入境检验检疫;对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加贴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提供中文说明书;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以处理商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安全和质量问题,也可以按照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下架或整改,比如加贴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标准7718的规定,包装按照相关规定标示日食用量等等。
5、跨境电商数据共享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自由流动”。同时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商业化,鼓励电子商务数据流转、共享,打破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问题,开放公共数据进入商业领域及各个部门数据。
同时,这也表明,数据间的共享、流转,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和实现跨境电商备案、申报、审查等有效监管,提高进境通关速度,更加适应互联网模式下跨境电商快节奏的速度,也将决定着电商发展的梯度进阶形态。
6、跨境电商模式下犯罪形态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的快速发展,国内消费者购买境外服务或产品,到境外或通过境外网站交钱参与活动,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国家法律全面保护,这也滋生了一些非法组织,比如传销组织,打着所谓“微商”、“电商”、“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投资高回报率作为诱饵,看似推销产品和服务,实则从事“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境外传销组织,向境内消费者推销境外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境外网站,用外币或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或者怂恿消费者直接到境外交钱加入。
以此来逃避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的约束和监管。这种境内境外操作的犯罪形态及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有些非法组织甚至以合法的、受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互联网企业开展活动,呈现虚假的欣欣向荣繁荣之景,并许以高额回报蒙蔽消费者,导致众多消费者上当受骗。这也需要加强对利用跨境电商进而犯罪的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电子商务法》,相较于三审稿,新增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另外,与三审稿相同的是,第五章跨境电子商务未作改动,较大篇幅表述了鼓励、支持、推动及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足以见国家对跨境电商模式的重视程度。
然而,《电子商务法》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且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影子,留有极大的空白待日后逐步完善。
1、《电子商务法》规范的主体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明晰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其他网络的经营者。
2、跨境电商的主体资质及许可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才能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报检、退税和结汇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跨境电商也应当办理主体备案登记。
3、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跨境电商主体亦在本法约束范围内。那么,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本法主张涉外民事法律权益或消费者保护权益呢?其实,并不尽然。
在跨境电商通关过程中,电商企业应当在跨境电商通过服务平台上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放行进境。“海淘”、“代购”身份主体虽被认可,但进境通关副本难度极高,涉及检验检疫,许可证,进口配额,报关数量有限,这对于小型电商而言,无疑增加成本和负担,为了规避海关的监管,很多海淘客选择从灰色渠道入关进境,或者人肉代购。这也导致很多委托灰色海淘客或人肉代购购买的商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难以倒追境外商品主体责任。
4、跨境电商食品安全标准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自《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家对于食品监管更加严格,无论是直邮模式进口或者保税模式进口商品均属于进口食品,更应当受其约束和管辖。
传统跨境电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食品的进口商、代理商,可以依法建立诸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商品入境检验检疫;对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加贴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提供中文说明书;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以处理商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安全和质量问题,也可以按照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下架或整改,比如加贴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标准7718的规定,包装按照相关规定标示日食用量等等。
5、跨境电商数据共享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自由流动”。同时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商业化,鼓励电子商务数据流转、共享,打破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问题,开放公共数据进入商业领域及各个部门数据。
同时,这也表明,数据间的共享、流转,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和实现跨境电商备案、申报、审查等有效监管,提高进境通关速度,更加适应互联网模式下跨境电商快节奏的速度,也将决定着电商发展的梯度进阶形态。
6、跨境电商模式下犯罪形态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律事务团队分析,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的快速发展,国内消费者购买境外服务或产品,到境外或通过境外网站交钱参与活动,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国家法律全面保护,这也滋生了一些非法组织,比如传销组织,打着所谓“微商”、“电商”、“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投资高回报率作为诱饵,看似推销产品和服务,实则从事“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境外传销组织,向境内消费者推销境外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境外网站,用外币或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或者怂恿消费者直接到境外交钱加入。
以此来逃避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的约束和监管。这种境内境外操作的犯罪形态及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有些非法组织甚至以合法的、受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互联网企业开展活动,呈现虚假的欣欣向荣繁荣之景,并许以高额回报蒙蔽消费者,导致众多消费者上当受骗。这也需要加强对利用跨境电商进而犯罪的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 院所动态
- - 数字经济将开启2亿人口就业空间 2019-03-13
- - 电商法四审: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终将结束 2018-09-06
- - 跨境电商“免税购” 2018-09-06
- - 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政策建议 2018-09-06
- -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8中国民办大学综合实力排行榜发布 2018-09-06
- -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将在今年迎来监管新政 2018-09-05
- - 首届跨境电商供应链产融结合高峰论坛暨亚太跨境电商供应9610联盟成立大会在厦门举行 2018-09-05
- - 世界海关组织发布跨境电商准则,联邦航运称之将加快全球电商进程 2018-09-05
- 品牌战略
- - 杭州拱墅区"一镇三园"携手打造数字经济高地 2019-03-27
- - 生态伙伴会榕城 数字经济涌春潮 2019-03-27
- - 博拉网络两会分享:用活大数据 壮大数字经济 2019-03-21
- - 汇通达全面提升服务农村能力,赋能"数字乡村建设" 2019-02-22
- - 新年味涌动中国 数字经济点亮春节档 2019-02-14
- - 中国数字经济 国际研讨会在新加坡举行 2019-01-22
- - 杭州萧山数字经济亮出新名片 2019-01-18
- - 九次方大数据入驻雄安,推动雄安数字经济发展 2019-01-18
- 政策法规
- - 数字山东2019行动方案:打造数字政府 培育数字经济 2019-03-21
- - 《电子商务法》四审稿六大变化 电商平台“补充责任”引争议 2018-09-12
- - 五问《电子商务法》,从电信和网络安全角度说开来 2018-09-12
- - 十个方面解读,《电子商务法》带来了哪些新的合规挑战? 2018-09-11
- - 《电商法》系列解读:微商纳入电商监管、“刷好评”被严禁 2018-09-11
- - 《电子商务法》六大亮点分析 2018-09-11
- - 《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相关规定解读 2018-09-11
- - 商务部关于推进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2018-08-20